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,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、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党费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,交纳党费是每个党员的义务。全公司党员须从增强党员意识、责任意识和党性观念的高度,自觉按照规定交纳党费。
第三条 各党支部每年年初根据中组部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》(组电明字〔2017〕5号)计算组织人事处提供的党费收缴基数和规定的收缴比例,核定每名党员应交纳党费的具体数额。
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时间为每月的主题党日,由党员本人亲自交纳现金。除特殊情况无法当场交纳外,不得由他人代交或者以微信、支付宝等方式交纳。党员应当主动按月及时、足额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,不得少交、漏交。
第五条 党费一般不得预交。特殊情况下,经所在党支部同意,可以预交,提前预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。
第六条 各党支部要明确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,按月及时将党费汇总交机关党总支。党费收缴人员应将党员党费收缴基数、收缴比例、实交数额、交纳时间等如实登记清楚,并及时开具党费收缴专用收据。
第七条 机关党总支应当按照规定单独设立银行账户,并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管理工作,按照要求及时将党费转至市国资委党委账户。不得将党费与其他经费混存混放,不得用党费账户办理非党费汇存业务,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。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,不得挪作他用。
第八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其所在党支部应当及时进行批评教育,责令限期改正。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,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第九条 党员党费交纳情况纳入年度考核。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。
第十条 机关党总支要把党费工作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,每年年底前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支管理情况。
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